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内容。现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条规定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它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该条规定,凡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认定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6条等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才适用本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内容,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能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亦不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第三,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制作成调解协议书。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要求,国外的调解协议一般亦都要求书面形式。这样便于准确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避免在调解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四,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签字盖章既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就没有成立,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