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今年4月开始着手《关于
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起草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一是《
民事诉讼法》第
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二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办理下列事项:……(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是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时也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草案、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草案实施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借鉴了美国、挪威、瑞典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司法解释草案拟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今年5月在京联合召开了“人民调解协议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
民事诉讼法专家、民法专家,北京市三级法院法官代表和人民调解员代表的意见,然后又召开了五次会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二十多个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及有关司法厅(局)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和有关民法专家、各级法院以及司法厅(局)的建议,九易其稿,形成了司法解释送审稿,并于今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讨论通过。这一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支持和指导。它不仅发扬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良传统,而且给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