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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各自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特点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群众自愿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正确认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它们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不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将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进行,而不是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议它们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
  第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社会进步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是非观念相互碰撞的结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的不断出现,既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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