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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第二,要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维护稳定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常常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土地及承包纠纷等得不到有效调解而导致违法犯罪,甚至发生严重恶性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要在继续加强对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的同时,结合党的农村政策,努力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以及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及时调解城市建设、职工下岗等引发的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深入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化解各种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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