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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民事审判的范围比较狭窄,难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实行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民商事活动大量增加,民商事领域的纠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迫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来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审判不仅要保护国家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各种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
  在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民事审判工作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各类劳动成果和劳动收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通过技术创新和正当经营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活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多少代人追求的理想。在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就必须重视民事审判的作用。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制形式单一,民事权利的范围受到限制,民事审判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民事立法不完善,民事审判不被重视,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作为专政工具,只注重发挥“刀把子”作用,而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权利的保护,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倾向,民事审判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与其担负的职责严重不相称的状态。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已经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解决这类矛盾靠专政手段不行,完全靠行政手段也不行,而需要健全化解矛盾的法律机制。人类越是走向文明,越是需要加强民事立法,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职能,及时调整各类民事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审判工作地位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稳定与发展、社会是否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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