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代表人:籍德显、籍延君、籍德洋、籍延令,均住庄河县长岭镇白家村,均系农民。
对方当事人:白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纲,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案件事实
申请再审人籍德显等365人(九十二户)系对方当事人白家村民委员会下属的白屯、后白屯的村民。双方争议的山岚位于长岭镇白家村南部,面积为250亩。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该山岚属于白家村(大队)所有。一九六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六二年一月,当时的长岭公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白家等五个大队列为第一批进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的大队。据当时白家大队的主要干部证实,现争执的山岚权属,依据当时的政策已下放为白屯生产小队所有。一九六四年起,白家大队将现争执的山岚修整后,先后栽种果树二千余棵,成为果园,并经营管理至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三年冬季至一九八四年春,申请再审人对山岚的权属提出异议,在村委会及当地镇政府未予接受的情况下,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强行将村委会已发包给他人的部分果园按366人(诉讼中死亡一人)平均分到各户经营至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庄河县土地管理局以庄土发(89)2号文件,确认争执山岚权属没有下放归生产小队,决定该果园归白家村所有,并责令申请再审人等在十日内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及果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后,申请再审人等拒不执行,白家村委会遂诉至庄河县法院,要求申请再审人等归还侵占的果园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情况
庄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争执的山岚权属没有下放,权属仍归白家村所有,申请再审人等强行分山岚及果树是违法的。判决:争执的山岚及果树归白家村所有;申请再审人等赔偿白家村自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承包损失费七万八千八百一十六元,死亡果树损失二千零五十元,合计八万零八百六十六元(按申请再审人人数平均分担)。
一审判决后,申请再审人等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九六二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下放时,250亩山岚已下放给原白屯生产队,但白家村在此地种果树并经营管理多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
十一条,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争执果园的土地归白家村所有,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再审人有优先承包权;申请再审人赔偿白家村自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承包损失费二万元、死亡果树损失二千零五十元,合计二万二千零五十元,按申请再审人人数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