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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56年1月,随着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瑞生药房房产及流动资金和设备等低值易耗品转为市医药行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其中房屋作价1000元,核定张锡九的股金为691元,每月股息8.6元,并安排张锡九子女张彩凤在医药公司工作。此后该房先后由大连医药公司和大连中药厂使用,将该房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并交纳房地产税。1982年10月张锡九病逝。1985年4月张锡九之妻周淑清和其女儿张建敏以房产局保管的该房登记卡片上是张锡九的名为由,向房产部门申请继承房屋产权,同年,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向周淑清核发了私有房屋执照。
  一九八六年四月,周淑清向大连市西岗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仲裁,要求大连中药厂归还房屋并补交租金。西岗区房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西岗区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属周淑清所有,大连中药厂退房并补交租金。中药厂不服仲裁决定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认为:瑞生药房原属合伙经营的药房,一九五六年根据公私合营的有关政策,该房随同药房一起纳入了医药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故于1988年7月30日以(1988)民字第104号判决书判决:西岗区华胜待36号房屋产权归大连中药厂所有。宣判后周淑清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交由行政部门处理。1989年10月,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1989)322号文件确认西岗区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属周淑清、张建敏所有。1990年周淑清再次向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大连中药厂退还房屋并补交租金。经仲裁决定:西岗区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属周淑清所有,大连中药厂腾退房屋并补交租金。大连中药厂对仲裁决定不服,再次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一、驳回大连中药厂要求确认西岗区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请求;二、大连中药厂经销部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从西岗区华胜街36号房屋中迁出,并返还给产权人;三、大连中药厂向产权人补交租金一万七千六百零五元四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起,大连中药厂每月向产权人交纳租金一百六十八元九角三分至返还房屋时止。大连中药厂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二审认为,该房屋产权业经房产部门查实并确认归周淑清、张建敏所有。本院无据否定,故大连中药厂关于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拒不腾退房屋和补交房租也是错误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药厂仍不服,多次向市、省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16日以(1991)民监字第315号函告我院复查,速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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