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
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1992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大连中药厂为与周淑清房屋产权、腾退、租金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99号判决,曾多次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和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我院根据贵院(91)民监字第315号函示精神,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鉴于此案历史沿革时间长,政策性较强,适用法律上有一定难度,特报请贵院,望予批复。
申请再审人:大连中药厂。
法定代表人:杨向武(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庆德(该厂干部)。
对方当事人:周淑清,女82岁,无职业,现住西岗区华胜街40号。
对方当事人:张建敏(系精神病患者),女,58岁,无职业,住址同上(系周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张连方,男48岁,大连港务轮舶公司船员,住西岗区珠江路69号,系周的女婿。
原审第三人:大连中药厂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依养楚(系经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一、二审处理情况。
双方争执的楼房六间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建筑面积为97.09平方米。1932年3月间,由张锡九和其父张瑞五及张聘渔三人出资小洋1250元接兑了瑞生药房,而后合伙经营。1947年张锡九以马瑞鹏名义(假名)用通币42万元买下原产权人朱学英的上述房产,1953年5月和8月,经大连市法院公证和大连市房产局批准,将该房更名为张锡九。
1954年6月张聘渔死亡,张锡九和其父与张聘渔的妻子、儿子、儿媳,签订契约,继续合伙经营“瑞生药房”。1954年9月,在市工商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表中,房屋作价600元,其中,张锡九投资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