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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指导科普活动站与农业、科技、教育、组织、宣传、文化等部门及相关重点项目实现共建共享。依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村中小学、党校(党员活动室)、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文化站、村(社区、居委会)基层组织活动场所等,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通过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有线数字电视、农家书屋、农民科技书屋、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科技、农业、文化相关项目的共建共享,拓展科普服务内容和方式,建设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科普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加强对科普员的管理和培训。
  1.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级科普员的管理,并报县(市、区)科协备案;县(市、区)科协负责制定科普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普员的责任和义务,对科普员进行考核、奖励。
  2.市、区)科协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并指导、支持村(社区、居委会)科普员的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活动站负责村(社区、居委会)科普员的业务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至少进行2次集中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6小时。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及省、市、县科协定期对“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站栏员”以及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宣传;对未能履行科普责任与义务的提出整改建议。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站栏员”的建设和发展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本标准和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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