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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03年5月15日 证监发〔2003〕2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章制定计划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四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六章 编纂和翻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发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如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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