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 验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对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以提高评级体系的可信度与稳健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验证政策,验证政策应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涵盖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主要方面,具体包括:
(一)描述验证过程。
(二)落实责任。
(三)规定纠正措施。
(四)应定期更新纳入新的验证方法。
(五)明确文档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
前款所称的准确性包括:
(一)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评级或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按照设计要求得以实施。
(二)内部评级能够有效区分风险。
(三)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评级迁徙符合相应的评级方法论。
(四)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能准确将风险暴露划分到相应的资产池。
(五)每个等级或资产池的实际违约率、损失程度和风险暴露与所估计的风险参数一致。
第二百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稳定性。
前款所称的稳定性是指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所采用政策和标准能够保持评级与估值总体上不发生变化,但不排斥评级体系的调整。
第二百零一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审慎性。
前款所称的审慎性是指所采用政策与标准能够辨别内部评级、风险分池和量化估值的数据来源不确定性程度,以及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保守程度,以保证实际结果不明显超出风险参数的估计值。
第二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特点,采取基准测试、返回检验等不同的验证方法,并定期对验证工具进行更新。验证活动应包括定性评估、定量检验两个方面。
第二百零三条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过程和结果应接受独立检查,负责检查的部门应独立于验证工作的设计和实施部门。
第二百零四条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频率应能够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的方法、数据或实施发生重大改变时,相关验证活动应尽快实施。
第二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文档,便于监管部门对其内部评级验证进行评估。
第二百零六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开发阶段的验证、持续监测和结果分析三个阶段。
实施内部评级法初期,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进行结果分析,商业银行应主要依靠对开发依据的验证、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等验证手段,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值的准确性。早期阶段的验证活动应包括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对评级体系运作的有效性的判断,不能仅依靠实证方法。
第二百零七条 监管部门鼓励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与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值应构成内部经济资本评估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开发阶段的验证
第二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支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开发依据。开发依据是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设计和构建的基础,包括研究文献、实证基础、统计模型技术逻辑,证明所采取的方法及选定变量合理性。评估开发依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内部评级体系能够准确评估债务人及债项风险。
(二)风险分池体系能够准确衡量不同资产池的风险情况并衡量风险池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三)风险参数量化能够准确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二百零九条 若内部评级体系或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发生重大改变,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开发依据。
第二百一十条 开发阶段验证应包括比较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方法与其他备选方案之间的优劣。对于零售资产组合,评估开发依据应包括采用实证经验对不同风险驱动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
第二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分析支持模型的逻辑信息、统计模型构建技术;分析评级体系运行的历史经验数据,确保结果与开发样本最大程度的吻合;通过时段外和样本外数据测试验证统计模型的适应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评断的评级体系,验证可以通过两组专家就评级定义、过程以及级别确定和资产池划分等进行提问,比较这两组结果以确定更合理的方式。
第二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并以模型估计值作为输入参数时,验证应对所包括的财务比率指导值或打分模型分值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对历史违约和损失情况的比率值或分值的逻辑与实证的描述。
第三节 持续监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按照本指引设定的要求有效运行。持续监控包括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过程核查包括对内部评级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运作、监控和更新评估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核查包括确定数据的质量、评级流程的合理性等活动,并应确保查明的缺陷得到纠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不同的内部评级法和风险参数量化方法可以采用不同的过程核查方法。
(一)商业银行采用基于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过程核查应包括评价自动分配过程,如核查电脑编码模式和数据输入是否正确;评估模型运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三章规定的要求等。
(二)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要求独立检查人员评估评级人员是否执行现有的评级政策。验证的最低要求应包括透明的评级过程、评级人员使用的信息数据基础、评级决策的记录等。
第二百一十七条 核实数据适用于各种方法,商业银行应建立评价输入数据的程序,评估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对输入数据的例外情况,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审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过程核查应监测和分析评级推翻的情况,检查评级推翻是否符合内部设定的容忍度。如果频繁出现评级推翻,商业银行应检查内部评级体系是否存在问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基准测试。基准测试应检验现行评级方法与其他评级方法在评级结论方面的差异;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基准测试应检验其它风险分池方法是否得到相同的风险驱动因子和组合分布。
前款所称的基准测试是用替代方法或数据得出推论,在模型得出结果之前,评估内部评级结果以及风险参数估计是否可靠。基准测试方法包括:
(一)评级审核人员对专家判断体系中评级人员的评级结果进行重新评级。
(二)运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基于专家判断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三)专家根据长期经验对模型评级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四)比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果。
第二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量化进行基准测试,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对本指引第六章描述的量化过程四个阶段进行测试:
(一)比较样本数据集和其他数据源。
(二)使用另一种方法对相同样本数据计算的风险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