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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二)短期自我清偿的贸易,包括可按照实际剩余期限计算的进出口信用证和类似的交易。
  (三)因证券购买、销售和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包括由于证券清算失败形成的透支。
  (四)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包括汇款失败形成的透支。
  (五)由于外汇结算产生的风险暴露。

第七节 压力测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通过设定压力情景,考察特定情景对风险参数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促使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资本,使得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
  第一百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流程。压力情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未来经济状况的变化,这些情况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和抵御风险变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采用的压力测试技术和方法应与商业银行业务状况相一致。
  第一百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时应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以违约概率提高为特征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利差的恶化。商业银行应清楚地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如对交易对手或债项产生整体影响的经济或行业衰退、重大市场冲击和流动性紧缩等因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合适的假设条件。假设条件应包含特定假设压力情景下的风险因素,并建立压力环境架构。在确定压力情景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基于历史经验并且有针对性地选择时间段或确定假设情景,以反映最近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压力情景外,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压力情景,以评估某些特殊状况对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应是合理的和保守的。商业银行所选择的压力情景的时间跨度应符合实际状况和理论假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范围应包括主要的非零售风险暴露组合和零售风险暴露组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确保其资本要求考虑了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计算出的监管资本要求应具有前瞻性,从而抵消经济衰退时期资本要求提高的影响。
  第一百八十条 压力测试至少包括温和衰退的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计算压力情景下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关键风险参数,并根据这些参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求及资本充足率等数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使用静态或动态测试方式,计量压力情景的影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商业银行应考虑以下信息来源:
  (一)商业银行内部数据应能估计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迁徙情况。
  (二)商业银行应评估外部评级的评级迁徙情况,包括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之间的映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资本不足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和(或)增加额外资本/准备金,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能够达到按照压力测试结果计算得到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七章 IT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IT系统,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提高内部评级和资本计量的自动化程度,减少手工控制的错误或失误。IT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是监管部门审批和评估内部评级法实施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IT系统的治理、开发、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性应遵循《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数据仓库,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满足内部评级要求的内部和外部数据。数据仓库是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和结果返回存储系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仓库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数据集市,内部评级体系中模型的开发、优化、校准和验证应基于风险数据集市。风险数据集市是为满足内部评级的信息需求而定义和设计的数据集合,应包括单个客户、单笔债项的详细数据,以及行业、区域、产品等资产组合以及宏观层面的数据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记录工作流程以及与数据收集和存储相关的信息系统,支持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的有效运作;商业银行应清楚界定该系统与其它业务系统的关系,确定基本的数据流程逻辑顺序,与其它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可靠收集、储存及使用相关数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库信息的持续可获得性,并进行持续维护,确保用于验证的数据库信息以及评级体系输出信息的可复制性,用于重复计算的数据库信息应完整归档和维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数据仓库、数据集市和数据库系统的扩展配置足够资源,以满足内部评级体系以及信用风险模型开发和运行对信息的要求,确保数据库扩展过程中不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第一百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备相当深度、广度和可靠性的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存储充足的关键历史数据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正常运行、风险参数量化和模型验证,满足更广泛的风险管理和报告要求。数据管理系统应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跟踪记录、维护和分析非零售风险暴露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债务人和债项的关键性数据。
  (二)获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所有评级数据,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的重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
  (三)获取特定时段内零售风险暴露及其债务人的特点、历史表现。
  (四)获取所有零售贷款数据以开发风险分池体系并进行分池。
  (五)开发和改进内部评级体系、风险参数计量模型及相应的流程。
  (六)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七)形成内部和公开的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数据管理系统应提供详细的历史数据以及获取新的数据。鉴于详细的历史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日后补录额外数据的成本很高,商业银行在修正现有数据时,应纳入对开发和验证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有用的数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数据管理系统应跟踪收集和维护整个生命周期内非零售风险暴露以及债务人的数据。在风险暴露存续期间的每次评级检查,无论评级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保留评级的历史记录。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还应收集并保存与债项评级相关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鼓励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收集并保存与贷款损失和清偿方面有关的数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收集并保存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和量化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数据。这些数据至少涵盖5年时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使用的数据应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要求。
  (一)数据准确性指输入数据的可靠性,避免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数据完整性指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当信息丧失不可避免时,商业银行应尽可能降低损失,并尽快恢复。
  (三)数据适当性指数据应不包括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偏差。
  第一百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机制、错误数据的修改机制,对各类数据质量问题分等级报告。经过处理的原始数据,单一时点上能够经受逻辑检验;多时点间连续性和一致性应经受统计检验、业务检验、逻辑检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全面记录进入数据库数据的传递、保存和更新流程,并建立详细文档,记录支持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所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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