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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
(财综[2002]80号 2002年12月24日)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变更〈报刊登记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新出办[2002]7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43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原由你署统一印制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向报刊出版式发行单位颁发的《报刊登记证》已改为《报刊出版许可证》,因此,同意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代你署收取的“报刊登记费”名称变更为“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同时,取消临时报刊登记费。
  二、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套2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代你署收取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42类“行政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署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中关于报刊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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