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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七、做好扶贫和地区间协调发展工作促进共同富裕

  (二十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帮助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尽快脱贫致富。“八五”期末要使现在尚属贫困地区的群众,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二十四)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的方针,做好扶贫工作。国家对贫困县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发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安排扶贫专项物资,实行以工代赈,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好扶贫开发项目,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的条件。

  各地要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当地的贫困乡、村、户,积极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带未富,不是“均贫富”,应采取传播经验、经济协作、互助互利的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对口支援,选派干部到这些乡、村帮助工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在带未富、促共富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扶贫工作要改变单纯救济的做法,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内在活力和自我发展、自力致富的能力。还要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二十五)有计划地扶持西部不发达地区。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经济。要按照优势互补、经济互利的原则,组织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使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拉大的趋势逐步得到缓解。中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西部地区资源的勘探和综合开发,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下个世纪西部经济更快发展打下基础。
  八、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六)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是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村级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一个能够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党支部;有一个能够贯彻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自治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有一个具备集体经济实力,能够较好地发挥统一经营职能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够发挥作用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

  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建设的重点,要建设成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纪律严明、富有战斗力坚强堡垒。要选配一个好的支部书记,建设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民主监督、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妇女党员的工作。要继续抓好后进党支部的整顿。

  村民委员会要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管好本村事务,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行政任务,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要健全村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都要逐步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承包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搞好集体积累,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

  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经常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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