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
公证员协会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通知
(1993年2月6日 司发通[1993]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公证员协会不再报司法部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获准登记后报我部备案。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三日司发函[1990]173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发厅(局)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第3条同时废止。
根据第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讨论修改的《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意见,凡已成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的,其协会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当然团体会员,并交纳团体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另行通知)。不再以个人名义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