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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
 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96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

国务院:
  今年上半年,劳动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组织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大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是重视的。许多地区和部门制定了贯彻实施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也开展得比较好。目前,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许多矿山企业重新修订岗位责任制,规范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对乡镇矿的管理,多数地区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区把乡镇矿分类排队,制定规划,限期整改,整顿和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些地区对今后开办乡镇矿规定了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批,逐步把乡镇矿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对通过贯彻《矿山安全法》以实现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强调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特殊性,习惯于过去的做法,不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有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这些都是导致目前矿山安全生产出现恶化趋势的重要原因。当前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是严峻的。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国因矿山事故死亡7375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4.77%。其中煤矿死亡6071人,上升20.15%;非煤矿死亡1304人,下降5.03%。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30.07%和48.13%。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有效控制当前矿山事故上升的趋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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