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21号
高检会〔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 法(研)发〔19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
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0〕11号 过《关于惩治走私、制
法律的规定 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原依据
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