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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8]4号)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为切实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井关闭的监管,将本区域未彻底关闭的废弃矿井组织关闭到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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