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内债制度,管理国债发行、兑付;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国防司。
承担军队、武警、军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行政政法司。
承担行政、政法、外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因公出国常驻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管理援外经费,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的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司。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司。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铁道、邮政、烟草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司。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三)社会保障司。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 (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司。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金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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