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是全国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学会章程须报中国科协审批后到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全国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科协六届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