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全国性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