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承认全国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全国性学会会员。
全国性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全国性学会授权其分支机构或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批准,报全国性学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有条件的全国性学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和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全国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全国性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全国性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全国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学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