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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违反《中国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中国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注销等处罚。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间距最长不得超过5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中国科协批复后,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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