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将经中国科协六届第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附件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4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
《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