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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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