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薄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