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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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