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296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监便字(94)2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处理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本次事故除应认真总结教训外,仍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事故进行处理结案。
  二、对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以下级别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应视为终局结论。如对此结论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