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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一、全国《劳动法》咨询日
  时间:1994年10月9日(星期天)
  要求:
  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领导和专家上街设点进行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散发宣传、咨询材料。
  2.咨询点、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要张贴标语口号、设置宣传栏、制作横幅。
  3.组织咨询日的前后若干天和咨询日当天,组织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导。
  各地可根据附件二、附件三自行编印散发咨询材料和制作标语口号。
  二、全国《劳动法》宣传周
  时间:12月12日--12月18日
  要求:
  1.请中央和各地党政领导或劳动部门领导在电视台发表讲话,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劳动法》,在宣传周内,电视、广播、报刊集中报导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活动,掀起《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的宣传热潮。
  2.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劳动法》宣传队深入基层宣讲《劳动法》,也可将文艺节目带到基层,用文艺形式宣传《劳动法》。
  3.各地党政领导和劳动、工会等部门领导一起深入企业检查《劳动法》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4.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张贴和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标语、口号、宣传挂图,有条件的也可设点咨询,回答群众的问题。还可以采用宣传车的方式进行宣传。
  以上两项活动,各地劳动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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