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4]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劳动法》后,各地劳动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
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在普及《
劳动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距今仅有4个月的时间了。当前,进一步加大《
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
劳动法》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更深入地开展《
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是保证《
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
劳动法》。
《
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实现的目标是要使《
劳动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
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厅局主要负责人直接抓宣传工作,安排出宣传计划,把宣传工作做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在《
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中,劳动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等协同动作,对本地区《
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宣传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
劳动法》的普及:首先要抓好新闻舆论宣传,形成一个宣传高潮。要有组织地编写宣传《
劳动法》的文章和宣传资料,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介上不断刊出;要在电视、广播、报刊上设立宣传《
劳动法》的专题节目,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要组织记者深入基层采访,用生动、新鲜案例宣传《
劳动法》。要特别注意发挥党报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重点在党报和电视台刊用重要文章和新闻,扩大影响。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宣传声势,劳动部拟请中央电视台在有关节目中播放学习、宣传、贯彻《
劳动法》的情况,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省市电视台合作,编辑一些本地区宣传贯彻《
劳动法》的电视新闻,送中央电视台播出。年底以前,每个省市要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至少播出一条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