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执行依据:《
矿山安全法》、《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五十三条 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执行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矿山安全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第五十四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执行依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条例》等;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依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种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职业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劳动的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执行《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执行依据:《
矿山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第五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依据:《
矿山安全法》、《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执行依据:《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