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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
 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纺字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健全有关证书的征订、印刷、领取、保管、签发、统计、核查、以及废旧证书注销等各项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并杜绝伪证、假证,防止和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纺织品出口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对同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使用的各种证书,包括:对美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对欧洲共同体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装船证、纺织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对加拿大、芬兰、奥地利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挪威纺织品协议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
  第三条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负责同有关进口国商定上述证书的规格、式样。委托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证书的统一征订、印刷和发放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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