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设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三、适用范围和灾情预警
(一)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贫困地区发生的洪涝、干旱、冰冻、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
(二)国务院扶贫办应对工作办公室要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水利、农业、统计、地震、气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做好灾情信息联络等有关协调工作,必要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部门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三)指导和督促各级扶贫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本地域贫困地区灾情及减灾进展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以下扶贫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报国务院扶贫办。
四、灾害分级响应
自然灾害分级主要依据国务院应急办和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灾情分级确定。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响应相应地分为Ⅰ至Ⅳ级:
(一)Ⅰ级响应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75%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巨大。
2.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8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巨大。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二)Ⅱ级响应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65%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2.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7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三)Ⅲ级响应
1.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严重。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