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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国交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监督交通环境监测工作;
  (三)制定交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交通环境监测站的资质;
  (四)组织编制交通环境质量报告。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规划,负责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三)汇总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资料,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设置的环境保护主管机构;
  第九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在单位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测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交通环境监测任务由交通运输行业设置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也可委托社会上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机构分三级设置,并组成交通环境监测网。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承担行业环境监测一级站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设置行业环境监测中心站;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环境监测站或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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