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海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不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委托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按照计量校准规范或者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计量校准,出具计量校准报告或者计量校准证书。国家未制定计量校准规范的,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海洋计量校准规范。
  第十四条 不具备计量检定和校准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依据自校方法、互校方法或现场比对方法进行自校、互校或现场比对,考核其量值的有效性。
  自校方法、互校方法或现场比对方法由使用者制定,报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备案。

第五章 海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海洋技术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一)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计量认证的。
  第十六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海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并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及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五)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计量认证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