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民银行系统所属各单位任免工作人员时,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任命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名称进行任命。各单位在此名称表以外新列名称,必须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的,总行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银行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行级干部时,要主动征求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印制总公司所属企业、行属各院校及人民银行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任免依据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任免审批权限。具体管理权限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和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印制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系统和本部门任免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所属单位任免各级人事部门正副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会计、稽核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和金融时报记者站正副站长、记者,任免前应呈报上一级人事部门,由上一级人事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查,在得到正式批复后,再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分支行、各单位按管理权限任免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察,发现任免不当的,有权撤销其决定。
第三章 任免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单位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正副领导职务时,需按规定向上级任免机关备案。省级分行向总行备案的任免事项,自备案材料发出一个月内(西藏、新疆自治区分行为两个月),如总行未提出异议,任免单位方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以及银行学校、印制企业任免干部的备案时间,由其上级任免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