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官配偶原常住户口在“三市”(不含随军进“三市”的),从“三市”迁出随军的;
(二)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三市”,无子女或子女均未满18周岁的(不含已正式就业的);
(三)军官的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军官配偶在其他城镇无成年子女投靠的。
随军遗属的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已在干休所居住的和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地方安置的随军遗属,不再重新安置。
三、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的住房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团(含)职以下军官家属54平方米,师职军官家属72平方米。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每人20平方米(未成年子女分房总面积不得超过54平方米)。
(二)建房经费由财政部参照各地城市住宅当年建房综合造价拨付,国家计委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并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渠道下达到总后勤部。建房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由国内贸易部按当年安排的建房经费和国家指令性物资计划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军队负责承建。对按规定新建的住房,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和组织施工,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住房建成后产权属于当地政府,由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管理。
(三)接收安置地区有条件的,也可将现有公房安排给易地移交的随军遗属居住,部队按规定标准将建房经费拨付房管部门。有条件自购自建住房的,可按规定的住房标准将建房经费拨给本人。有私人房产,不需要政府解决住房的,办理移交手续时,可按规定的住房标准将建房经费的60%发给本人,作为房屋修缮费用。
(四)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住公房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有关住房补贴及优待政策,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无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属易地安置时,当年所剩月份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部队一次发给本人。从下一年度起,由接收地区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的部分,予以保留。
五、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由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确定其医疗关系和合同医疗单位,医疗待遇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