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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6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812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达标活动,创造良好的游览环境,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        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风景名胜区主管单位设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3.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粪便的处理以及对游人污染环境行为的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
  1.风景名胜区内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2.主要景点的公共厕所为深坑无害化厕所或水冲厕所,并有专人管理。做到基本无臭味、无蚊蝇、无蛆、无随地便溺现象。
  3.妥善处理粪便、污水,对垃圾等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对粪便和垃圾要设立处理场。
  4.风景名胜区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理后排放,无随意排污现象。
  5.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完好、清洁。
  6.主要游览区无牲畜粪便,绿地中无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7.驻景区单位、住房落实“门前三包”,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门前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
  8.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三、容貌管理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无破败荒芜现象,周围环境经常保持整洁、清新,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
  2.景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上无违章堆物、搭建,施工场地围栏作业,做到工完场清。
  3.景区内供游人游览、休息的设施、建筑物保持好、整洁,无残墙断壁。景点的山石、树木以及各处墙壁上无乱刻、乱画、任意钉凿、涂抹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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