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发展需要,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搞好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实施办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供热主管部门不再层层制定城市集中供热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附件: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
一、集中供热发展
(一)重点支持方面
1.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和边境、口岸城镇建设发展民用集中供热工程项目。
2.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改造、公共建筑发展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
3.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改由热电厂供热的工程项目。
4.大中型企业分散供热改为热电联产向附近工厂或居民区供热的工程项目。
5.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企业回收、利用余热,并向城市和附近居民提供余热资源的工程项目。
(二)控制、禁止的方面
严格禁止不执行集中供热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单位或部门建设和使用分散锅炉房。
严格禁止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符,供热负荷、建设资金、材料不落实,盲目布点的供热工程的建设。
二、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方面
1.热电厂
(1)建设具有合理规模和适当热化系数的热电厂
(2)利用现有热电厂挖潜和配置尖峰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提高供热参数,扩大供热能力的工程项目
(3)有条件的小火电厂,通过系统工程的综合评价改造为以供热为主的热电厂向附近工厂和居民区供热的工程。
2.集中锅炉房
(1)特大城市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20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5%,合理确定供热规模。
(2)大中城市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0%,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单台锅炉容量更大,热效率更高的锅炉。
(3)小城市和小城镇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4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0%,供热规模不小于4万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单台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