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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市集中供热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同、配合,各项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政策,应列入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统筹协调有关事宜,确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方式,编制规划和计划,认真作好各项工作。
  1.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既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又要实事求是地对热负荷进行调查和预测,在摸清热负荷性质、类别、用途及其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热源点的布置,供热方式、规模、热网走向、供热介质、参数等做出通盘考虑,防止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各地区在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落实集中供热规划,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集中供热规划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2.热电厂要切实执行“以热定电”的原则,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把热力生产列入热电生产计划、严格考核。地方供热主管部门与电力部门要协同配合,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企业(热源厂)与经济企业(热力公司)要签订供热合同。共同完成供热计划,确保城市安全供热。
  3.新建集中供热锅炉经规划、城建、劳动、环保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兴建。集中供热锅炉由地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城市中现有的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环保部门应增收环境污染治理费,并将其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4.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集资标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物价、计划部门批准执行,所筹集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把各单位新建锅炉的投资集中起来,用于集中供热的建设。
  5.有自备热源的工矿企业提供余热资源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同,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联片、工业民用相结合、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热能的生产与供应。热价以双方互利为原则,由供需双方确定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6.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的行政管理职能。
  7.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对高参数的供热机组,大型热水锅炉,管网敷设方式,保温材料,可靠性高的管网附件,仪器仪表及集中监控系统的研制、开发。针对本行业技术的薄弱环节,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引进后要进行消化吸收,形成自己的生产能力,加以推广应用。
  8.加强供热设备生产的专业化管理,建设部门会商机械部门确定供热专用设备的定点生产厂家,制造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可靠的供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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