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
1.完善法规,抓好宏观管理工作,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1)修订、补充、完善已出台的质量法规,使之与其他行政法规、技术法规和经济法规相衔接;在技术标准方面,做到工作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基本齐备。新修订的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
(2)切实抓好质量法规的实施工作。通过宣传、组织学习和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内容,掌握方法,正确运用;
(3)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建设部将制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报请国务院颁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八五”期间,监督工作要由初创阶段向巩固提高阶段发展,重点抓好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和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达到机构健全,规章齐备,人员素质符合要求,检测手段完善,工作正规化、标准化、站风好、执法严。在“八五”前两年,要完成对所有监督站和人员的考核认证工作;在保证监督质量前提下,逐步扩大监督面,“八五”期末,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实行质量检查制度。“八五”期间,工程质量检查要形成制度。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地区和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建设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全国性的工程质量抽查。通过检查与抽查,掌握质量动态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发现质量优劣典型,总结经验教训,促使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4.严肃查处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八五”期间,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部长3号令的规定,及时上报和调查,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理。建设部将及时通报重大质量事故情况,以供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对策时参考。对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查和处理办法。
5.实行鼓励创优的经济政策。“八五”期间,要逐步实行按质论价的政策。第一步先在商品住宅工程上实行,然后逐步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行研究、制订实施办法。
(二)加强建设市场和建设程序管理
“八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强化企业的资质审查。所有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都要按资质承揽任务,杜绝无证、越级设计、施工和层层转包的现象;实行建设单位筹建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加强政府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与监督,坚持按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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