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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 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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