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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3]9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偏低的问题,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将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定额税率,由6元/千千瓦时调整到18元/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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