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驻厂监管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指定,每个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派驻两名驻厂监管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一名食品技术人员。确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驻厂监管人员。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驻厂监管人员组织培训,确认其具备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方可上岗。
(二十二)驻厂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协助企业做好奥运食品供应工作,保障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和要求得到有效落实。驻厂监管人员在驻厂期间有权力进入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查勘,有权力查阅进货和销售台帐、工艺记录等文档资料,有权力对原辅材料进行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有权力开展其它与保障奥运食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驻厂监管人员应按照北京奥组委关于保密工作和反恐应急准备的各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驻厂监管人员应该保守驻地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十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将奥运食品生产的有关情况每周向驻厂监管人员汇总报告一次,驻厂监管人员应建立零报告制度,每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如有重大事件同时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供应奥运食品检测
(二十五)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定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作为奥运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食品的批批检验工作。指定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应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共同指定一批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食品中兴奋剂等特殊项目的检验工作。
(二十六)指定的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应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食品检验领导小组,必须指定专门检验人员,配备专门检验设备,开辟专门检验场地,并且在检验时间等方面首先满足奥运食品检验的需要。
(二十七)奥运食品检验除按照相关食品标准进行检验外,还应满足北京奥组委针对奥运食品专门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十八)奥运食品检验机构针对奥运食品检验的检验报告和备用样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检验报告不得丢失,不得污损、涂改以至无法辨识;备用样品不得损毁以至无法再行检测。
(二十九)奥运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奥运食品不得向奥运企业收取费用,所发生的检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各省级财政统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