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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所有供应奥运食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或其它唯一标识码。对每一批供应奥运的食品建立一整套的档案,保证每一批供应奥运的食品必须能够清楚溯源到原辅材料的来源、生产情况和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等。

  (十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将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和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到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体监管要求

  (十五)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监管工作。此项监管工作必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负责,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应成立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监管领导小组,务求各项监管措施得到彻底落实。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奥运企业监管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

  (十六)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保障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所需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十七)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与本省农业部门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奥运食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能够及时了解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出现的情况,一旦基地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立即停止对来自问题基地原辅材料的使用;已经生产的产品全部收回并销毁。生产环节检查发现问题,属于原辅材料的,应正式函告农业部门,便于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及时进行整改。

  (十八)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严防针对奥运食品供应的人为破坏。

  五、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驻厂监管

  (十九)所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驻厂监管。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针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驻厂监管工作规范,并要求驻厂监管人员严格实施。

  (二十)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驻厂监管时,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与卫生、公安部门进行协调,卫生、公安部门应同时派出人员进行驻厂监管。确因需要,可以与其它相关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对驻厂监管有明确要求的,以当地政府要求为准实施驻厂监管。驻厂监管小组要安排处级(或以上)领导为组长,施行24小时不间断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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