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包括反恐应急机制的内容)。根据企业情况对原辅材料采购、运输、进厂检验、储存,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到达目的地签收等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且每一环节均应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六)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指定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专人负责供应奥运食品生产的各项相关工作。
(七)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情况,规划专用的原辅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成品包装和成品储存场地,专门保障供应奥运食品的生产。生产设备应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措施。
(八)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由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的责任人采购自北京奥组委认定的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都要向基地索要检验或监测报告等材料备查,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原辅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责任人全程监督,严格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九)要严格实现供应奥运食品的生产加工的封闭管理。供奥运食品的生产加工必须在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门规划的设备中进行,并由指定的责任人负责。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参数,并保留生产记录。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非责任人进入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车间,防止出现非生产工艺性安全问题。
(十)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针对供应奥运的食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并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严禁出厂。所有检验报告和留存样品需指定责任人保存,以备检查。
(十一)供奥运食品的包装和储存除按照食品相关要求执行外,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包装和负责储存场地安全工作,严格防止二次污染和其他可能的人为、非人为破坏行为。
(十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供应奥运食品运输过程的安全防范,防止二次污染和其他可能的人为、非人为破坏工作。供奥运食品的运输应与公安部门协调,请公安部门全程监管,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运输,送达北京奥组委指定地点,做好交接和记录工作。供奥运食品运输车辆应事先规划行车路线,并对车辆实施GPS定位,防止车辆出现意外情况。供奥运食品运输过程中出现车厢打开、食品受损等意外,该车食品不能再行运送,必须立即查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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