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龙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仲裁条款业经双方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依法独立存在,不受两方协议是否有效的影响,且仲裁委已确定该仲裁条款有效;跃龙公司提出仲裁请求所要解决的是跃龙公司与青岛公司在原合营合同中双方合资所发生的争议,根本不涉及房天公司的任何利益,仲裁裁决未将房天公司作为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
四、我院审查意见
本案涉及三个各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均有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条款:
1993年2月1日,跃龙公司与青岛公司签订《中外合资青岛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合同内容为:双方合资建立成大公司,解决争议的条款为“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994年青岛公司、跃龙公司、房天公司签订《中外合资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合同内容为:将成大公司全部股权的70%(350万美元)转让给房天公司,三方成立房天成大公司。解决争议的条款为“应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仲裁”;
1999年5月24日,青岛公司与跃龙公司签订《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联合处理房天公司违约事宜,追讨房天公司应付青岛公司225万美元、跃龙公司125万美元股本金及利息。解决争议的条款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1999年5月24日青岛公司与跃龙公司签订《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案件,实际审理的是1993年2月1日跃龙公司与青岛公司签订的《中外合资青岛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中的相关争议。依据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无管辖权。
综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裁决事项不属于1999年5月24日青岛公司与跃龙公司签订《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中的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七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