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无论选任还是委任、聘任领导干部,都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真正把那些“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选拔上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按规定上报材料(包括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材料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材料)的,上级党委不予讨论。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时,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会议审议。不得以领导碰头会或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予审批;对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要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在任用干部时违反党内生活准则,搞各种非组织活动的,要从严查处。
四、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带头坚持党的原则,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对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要求,经常检查组织人事部门遵守纪律的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党的原则、组织人事纪律、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的错误决定,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放弃原则,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适合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必须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大胆进行新的探索,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凡是已有明确规定,实践证明是好的制度,必须继续坚决贯彻执行;确需加以完善的制度,要根据新的情况抓紧完善。在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断改善管理办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原则和各项干部政策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履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的重要作用。通过改革,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