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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4号)


  现发布《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中国电影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保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电影的法人(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电影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以下电影的活动: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纪录影片;
  (五)其它影片。
  第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方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
  (四)其它合作摄制形式。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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