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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的通知
(办退字〔2008〕1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和雨雪冰冻灾害受灾情况,为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打好基础,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部队,下同)要尽快组织开展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复查内容。由于一些省的部分工程县遭受了雨雪冰冻灾害,为进一步摸清受灾情况,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6个受灾省级单位,2007年度省级复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本省的受灾工程县进行受灾情况核实;二是对本省非受灾工程县进行常规性省级复查。其它工程省对全省工程县开展常规性省级复查。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县级自查工作。县级自查是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做好县级自查工作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成果巩固至关重要。各工程省要在省级复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对本省退耕还林工程县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凡应开展县级自查而未完成或自查质量不合格的县,不得开展省级复查。对县级自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县,各省应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受灾工程县县级自查内容为灾情调查(落实到小班、农户),不再进行常规性县级自查,需上报的常规性县级自查数据依据2006年度自查数据上报。非受灾工程县仍需进行常规性县级自查。
  三、规范省级复查范围和标准。各工程省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5163-2004)的要求,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省级复查验收工作。凡与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退耕还林地,一律不进行验收。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省级复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复查工作中关于草的成活和保存合格标准继续按以下规定执行:覆盖度≥40%为当年种草合格样方,覆盖度≥60%为种草保存合格样方,合格样方率≥80%的小班为种草合格(保存合格)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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